今天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成都牌匾的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范。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标 志等内容的成都牌匾标识行为,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 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成都牌匾标识应只显示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 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工 作的管理和监督。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牌匾标识设置工 作的管理和监督规划、工商、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牌匾标识的设置进行 监督管理。第五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谐调,达到白天美化环境,夜晚与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第六条 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序。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第七条 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可到市政管理行政 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要求。 第二章 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 第八条 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 门楣上方、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或者建筑物顶部。 第九条 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的体量和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适当,并符合下列规 定(一)设置在墙体上的牌匾标识,不得大于设置所在墙体面 积的百分之二十,并不得超出墙体外沿设置。
(二)在同一建筑物墙体上设置的成都牌匾标识,其高度、大小 规格等应当谐调有序。 (三)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牌匾标识, 其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四)商业老字号匾额应当符合历史传统样式,连锁经营的 应当统一风格。(五)建筑物顶部设置的牌匾标识,应当采用单体字形式并 符合下列要求:1.4米以下建筑物顶部设置单体字高度限定在0.5米至1 米之间; 2.4米至12米之间建筑物顶部设置单体字高度限定在1米 至1.5米之间;3.12米至18米之间建筑物顶部设置单体字高度限定在1.5 至2米之间;4.18米以上高层建筑物顶部设置单体字高度限定在2至3 米之间,且仅限于建筑物名称。
各行各业都有一定的管理规范,牌匾也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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